
運產條例修法三讀 企業贊助運動產業擴大抵稅

圖片來源/台中市政府
文/洪正吉
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案,明訂引進國發基金及民間資金投資運動產業,另外,企業捐贈運動賽事可減除的當年度營利所得額,從150%提高到175%,藉此提高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的誘因,促進運動產業發展,預估將有利於自行車等運動產業的發展。
運動部今年9月9日國民體育日將正式掛牌上路,立法院8日通過行政院教育部擬定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第26條、第26條之2修正草案。
根據修法內容,該條例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階段的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國發基金也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相關投資的審核、 撥款機制及績效指標等,未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另外,修法也增訂,營利事業捐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的賽事時,除了現有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的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捐贈政府機關及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等之外,還擴大到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的賽事。
根據先前行政院會通過的內容,所謂全民運動賽事,將涵蓋俱樂部運動賽事、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自辦比賽、社區聯誼賽等賽事種類。營利事業捐贈後,於申報年度營利所得稅時,得按捐贈金額的175%減除所得額,不受原1,000萬元額度及但書的限制。
受贈年限部分,也從現行的5年,延長至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的施行期間,自修正生效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23日。
此外,運用數位技術或資訊科技等運動科技,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或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也將獲得主管機關輔導及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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